“知道一个案子判了什么,和知道什么时候该引用它,是两种不同的能力,而只有一种能拿分。”
法律复习有一种很特别的方式,让人觉得比实际掌握的程度更到位。你读一份判例摘要, 事实说得通,判决理由(ratio)很清楚,你就带着"这个案子我会了"的感觉往下走。可 是案例分析题给你一组完全不同的事实,问你同样的原则是否适用,那种自信一下子就 没那么容易转移过去,不像你以为的那样顺。
这个差距正是法律考试要考的全部能力,而复习的时候很容易绕过它,自己却没察觉。
为什么"我知道这个案子"不等于准备好了
法律考试的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,很少只是让你说出某个案子判了什么。它会给你一个 新的情境,问你那个案子里的原则是否适用,适用的话怎么适用,不适用的话为什么不 适用。这是一种和记忆不同的能力:这是应用,也是反复读判例摘要永远练不到的那一 样。
知道 Donoghue v Stevenson 确立了注意义务(duty of care),这是记忆。看出一组 关于问题产品的新事实提出了同样的问题,并能论证这项义务是否延伸到这种情况,这 是应用。大部分复习时间都花在前者上,因为那是教材给你的东西。而考试是围绕后者 设计的。
该怎么做才能真正练出这项能力
用新的事实做案例分析题,而不是笔记里的事实。 拿一个你很熟的案子,自己编一 个变体:换一个产品,换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,改一个刚好足够不同的事实,让人不 得不去想这个原则是否还适用。正反两面都论证一遍。这才是考试真正要的能力,读判 例摘要永远练不出来。
凭记忆建立自己的案例清单,再核对。 针对某一个法律领域,合上笔记,把你能想 起来的所有相关案例写出来,每个案子用一句话写出它实际判了什么。凭空写不出来 的,就是你其实还没真正掌握的,哪怕五分钟前你读的时候觉得很眼熟。
练习区分案例,而不只是引用它们。 一份出色的答案往往取决于你能不能论证某个 案例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于眼前的事实,而不只是把它的名字写出来。挑两个听起来很 像的案例,凭记忆写出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。如果你说不出哪里不一样,你就没法在论 证里拿它们互相对照,而这往往正是一篇出色的论述所需要的。
制定法:记住关键条款的实际措辞,而不只是大意。 案例分析题往往取决于某条法 条的具体措辞,一个条款的"大概意思"和你能不能把它的实际措辞套用到给定的事实 上,完全是两回事。凡是某部制定法很重要的地方,就要记住条款编号和起作用的具体 用词,而不只是它涉及的主题。
每次练习都先构建答案结构,再动笔。 IRAC,或者你课程用的任何结构(争点、规 则、适用、结论),只有在时间压力下能自动用出来才有用。如果只在不计时、放松的 状态下练习,那你第一次在真正的考试条件下用它,就会是考试本身。
一个围绕"应用"搭建的复习节奏
- 第一次学一个主题:读案例和规则,然后立刻试着把它套用到一个自己编的情境上 再往下学,而不是相信读一遍就等于会用了。
- 几天之后:针对同一个领域做一道新的案例分析题,不看笔记,写出完整结构,再 对照标准答案或考官报告核对,如果你的课程有的话。
- 临近考试时做跨主题练习:一个可能同时涉及两个不同领域问题的情境,因为真正 的考题经常这样出,而只练单一主题没法让你学会识别这种情况。
- 最后阶段:只看那些你一直记不住或用错的案例和区分点,不是把所有东西再读一 遍。
一句话总结
一份你能认出来的判例摘要,和一个你能套用到从未见过的事实上的原则,完全是两回 事,而这个差距正是法律考试要考的东西。用编出来的事实练习,凭记忆建立你的案例 清单而不是反复读它,学会区分案例而不只是引用它们,并且在真正的时间压力下练习 结构,别让考试成了你第一次这么做。这才是真正的能力,也不是一份判例摘要自己就 能教会你的东西。